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规程》的规定, 我们设立了规范性文件审查要求电子受理页面,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和市、 县、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可以通过平台提出审查要求,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和市、县、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可通过本页面提出的审查要求, 应当如实写明审查要求提出人的单位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手机号码、电子邮箱、要求审查的规范性文件名称、 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 审查要求内容,填写信息不全的,将无法提交审查要求。
二、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和市、县、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可以对以下规范性文件提出审查要求:
(一)省人民政府和海口市、三亚市、三沙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二)省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规定、办法、意见、通知等;
(三)省人民政府根据本省地方性法规授权制定的与地方性法规相配套的规范性文件;
(四)市、县、自治县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
(五)省人大常委会规定的其他应当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
不属于上述范围的规范性文件的,请向有受理权的机关提出。
三、“理由和依据”主要围绕下列情形进行填写:
(一)超越法定权限的;
(二)与宪法、法律、法规或者省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相抵触的;
(三)不同规范性文件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的;
(四)违背法定程序的;
(五)有其他不适当的情形,应当予以撤销的。